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6日電)司法院今天對媒體採訪權與隱私權召開憲法法庭辯論庭,主張媒體採訪權的代表認為,社維法第89條第2款有關跟追他人的裁罰,違反憲法明確性、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中的比例原則。
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因持續跟拍藝人孫正華夫婦,孫正華夫婦報警處理後,王因而遭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。但王認為,社維���第89條第2款相關規定,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者,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,違反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,聲請釋憲,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辯論。
王煒博的訴訟代理人律師尤伯祥主張,社維法該款規定侵害新聞採訪權,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、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憲法的比例原則。相關規定對「跟追」的不法概念過於含糊,沒有明確指出跟追目的、場域與跟追的影響,「勸阻」的對象也未闡明。
尤伯祥認為,無論是被跟追者與跟追者都應受到尊重,且社維法僅以行政罰制裁,未必能達到嚇阻效果,國外也將相關案件交給司法程序處理,相關規定不符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。
另一代理人、台大法學院副教授林明昕指出,新聞採訪是新聞自由的開端,應受憲法保障,英國的卡洛琳案涉及新聞報導自由與隱私權衡量的問題,與本案的新聞採訪、人身自由無關。
也是王煒博的訴訟代理人、台大國發所副教授劉靜怡認為,社維法中,只要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就須受制裁的規定,基本上雖適用所有人民,卻限制人民行動自由與記者採訪自由。劉靜怡指出,記者扮演資訊蒐集與傳遞的角色,若記者採訪受限、資訊無法流通,民主將流於形式。
劉靜怡指出,過去大法官曾提及言論與新聞自由,無論國內學者與國外法學論述,都認為新聞自由應包括資料蒐集及查證行為,新聞採訪本身也是新聞自由保障範圍,不得以新聞內容是否具公益性作為新聞自由是否受憲法保障的標準。
她指出,公益性具有高度不確定性,記者不可能在採訪前預知採訪事件與對象是否值得報導,也無法預知新聞事件是否具公共利益內涵,新聞自由追尋的公共利益,應是記者在採訪中由專業判斷逐漸形成而報導。
劉靜怡並認為,釋字509號解釋要求記者有查證義務,但若社維法不保障素材蒐集查證的自由,將限制媒體的報導。她認為,縱使社維法該款規定保障被跟追人的隱私權,卻沒有明確規範被跟追的場域、頻率與強度,違反比例原則,主張該款規定違憲。1000616
(中央社記者王飛華攝 100年6月16日)
本文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616/5/2tf7y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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