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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】包括台灣展翅協會等數個民間團體以及黃淑英等立委,於19日召開記者會表示,目前的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形同虛設,法官輕判嫖客成為常態。3年來僅有一個案件被告被判3年以上,因此呼籲修法加重量刑。

兒少遭商業性剝削

根據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,與14歲以下兒童性交易判3至10年,但3年來僅有一個案件被判3年以上徒刑。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李麗芬表示,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從民國84年年通過至今已有多年,但法規使用的「性交易」一詞不僅未能反應兒童少年遭受商業性剝削的事實,也導致法院輕判加害人的問題。

內政部兒童局的統計數字,至今一年仍約有3百至4百名未成年人成為性交易的受害者。此外,由於網路交友盛行,透過網路誘拐未成年少女並發生性關係的案例也越來越多,雖然法律上將兒少視為保護的對象,但實務上卻因性交易看似涉及對價關係,甚至有法官以兩情相悅為理由,對且對加害人減刑,而做出從輕的判決。

僅一件符合法條刑度

李麗芬表示,依據現行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22條規定,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易者,應該比照刑法性侵害相關規定,對14歲以下需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對14至16歲性交易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但實際情形卻是法官輕判與未成年兒少性交易的嫖客。

例如民國97年至99年共有12筆案件涉及14歲以下的受害兒少。在裁判或執行刑期上,卻只有一件案件被判3年以上徒刑,7成5的案件刑期都在2年以下,完全不符合法律中規定至少3年以上的刑度。

而對於14至16歲的受害兒少,在97年至99年三個年度共44筆案件中,也僅有4個案件的刑期超過1年以上,其餘38件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,另兩件則情況不明。

立委黃淑英、劉建國及林淑芬也表示,法官對兒少的保護應該採取一致的標準。法官不應該因為未成年兒少性交易有事前談價、事後付款,而忽略兒少與成年人在年齡身分、經濟條件及社會地位等各方面權力不平等關係。

黃淑英指出,兒少性交易就是對兒少的商業性剝削。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23號理由書明確指出:「兒童及少年之心智發展未臻成熟,與其為性交易行為,係對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。」因此,成年加害人應負起更多的責任,如果加害人未受到相對應的刑罰,將空有罰則、卻無法對加害人產生有效的遏阻作用,造成兒少遭受商業性剝削的問題一再發生。

新法將交付審查

因此包括ECPAT International組織及美體小鋪從98年開始,連續3年發起「守護童心、手護童年」連署簽名活動。目前台灣已募集超過20萬民眾加入連署,並由黃淑英發起連署修法,立委劉建國、林淑芬響應,開始進行修法程序。希望將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》正名為《兒童及少年商業性剝削防制條例》。另外,新法也加重加害人量刑。

目前,兒童及少年商業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已達連署門檻,立院下個會期即可交付委員會審查。


文章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720/131/2vd0c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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