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時報【陳界良/台中報導】
造成九死十二傷的阿拉夜店大火案,台中地檢署偵結,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僱員張尚義涉向業者索賄五千元,掩護阿拉夜店恢復營業,被依貪汙罪起訴,求刑五年。夜店負責人王銘哲、舞者朱傳毅分別被求處六年、三年六月徒刑。
幫阿拉夜店接水電的邱進發、替夜店申請恢復使用的消防工程公司負責人廖炳森、代辦者蔡四約也被起訴,檢方並對邱進發求刑十月。
檢方調查,王銘哲自八十八年九月開始經營夜店,因應樂團駐店表演,在天花板與牆壁上黏貼易燃的隔音泡綿。
九十七年三月六日,市府聯合稽查發現避難層出入口寬度不符等缺失,勒令停業,並罰款六萬元。四月十六日再度稽查發現仍在營業,五月八日執行斷水斷電後,王銘哲找水電業者邱進發私接水電營業,並委託廖炳森向市府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,廖委託蔡四約代為申請。
蔡四約在同年十月檢附相關證件提出申請,市府承辦人張尚義表示,斷水斷電須滿六個月才能申請恢復,店內的櫃台、舞台也要拆除,且須付給他「五張」(五千元)。廖獲悉後交付五千元給蔡。
滿六個月後,蔡四約再度提出申請,張尚義隨即安排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聯合會勘,但因沙發、二樓桌椅等未拆除,未通過。但一周後張尚義卻在會勘審查表中,勾選「已歇業且原違規營業生財器具已拆除」。
張尚義上簽呈,指「現場聯合會勘後,尚符規定…申請人也切結恢復使用後絕不再違反原核准用途…」。張尚義明知蔡是要繼續經營夜店,還指示蔡將申請說明書中的「日後改為一般商業用途」抽回,換為「日後恢復住家用途」。
十一月廿六日,張尚義補正資料逐層送批核,十二月三日經副市長蕭家淇批准,五日即通知蔡領取核准公文,並相約在辦公室外的便利超商交付五千元。
檢方偵結,認為張尚義自白犯行,繳回犯罪所得,求刑五年;王銘哲雖坦承犯行,但未與被害人和解,且為謀私利不顧公共安全,惡性重大,求刑六年,併科罰金二百萬元;朱傳毅不當使用煙火,未賠償被害人,求刑三年六月。
引用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706/4/2ujgm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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