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中央社記者倪國炎金門29日電)民國90年6月間爆發的金門高粱酒貪瀆弊案,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今天作出更二審宣判,一審被判有罪的金門縣前縣長陳水在及官員、酒商等8人,均改判無罪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對於這項判決,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表示,將等收到判決書後,再研究是否提起上訴。
陳水在則表示,全案纏訟10年,已經對他人生與名譽造成嚴重傷害,感謝司法還給清白。
金門高分院上午就金酒案作出更二審宣判,對於陳水在等8人遭檢方起訴共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共同舞弊罪,及陳水在被訴收��回扣罪嫌等案件,撤銷一審判決,改為無罪判決。
金門高分院更二審判決無罪的包括:陳水在、金門縣政府前財政局長翁自保、金酒公司前總經理辛寬得、金酒前技術副總經理李增財、金酒前秘書董應發、金酒前研發組代組長王偲名、亞洲酒品公司實際負責人吳學良、副總經理李增欽等8人。
金門高分院指出,並無積極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陳水在等8人涉犯有檢察官所起訴的貪污治罪條例共同舞弊罪犯行;另亦無證據證明被告陳水在另涉犯有收取回扣罪犯行,因此,原審判決陳水在等8人有罪部分撤銷,全部改判無罪,全案仍可上訴。
金酒案是發生於民國86年間,金門縣營金酒公司為開發低酒精度高粱酒,研發「冰心酒」,翌年,改以亞洲酒品公司取得38度酒產製及承銷權取代,檢調單位懷疑有官商勾結、利益輸送情事,於90年6月間展開調查及提起貪瀆公訴。
金門地方法院是在91年6月24日判決陳水在無期徒刑、褫奪公權終身重罪,連同涉案縣府官員、酒商、民意代表等共11人被判刑,在地方上喧騰一時。
不過,金門高分院94年1月6日的判決出現大逆轉,陳水在等改判無罪,檢方不服提起上訴,最高法院二度發回更審,金門高分院更一審、更二審均是無罪判決。10006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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