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建請警方懲處
〔自由時報記者邱俊福/台北報導〕在佩槍警員守大門的警察局裡偷情最安全? 台北市警士林分局警備隊陳姓小隊長,89年在分局長辦公室負責文書業務時(當時為警員),經���趁分局長不在時,和分局負責炒飯煮菜的女廚工溜進分局的雜物間裡「炒飯」,5年內至少發生120次關係。女方離職後,陳某仍三不五時電召她「回營」嘿咻;去年底,女方的丈夫查出姦情,怒告陳妨害家庭。但因丈夫後來選擇原諒妻子,士林地檢署以「告訴不可分」原則,男、女雙方皆予以不起訴處分。但也敘明,陳員身為警務人員,應否受行政懲處,另由所屬警察機關妥適處理。
台北市警士林分局昨表示,等收到檢方書類後,再依規定懲處。
檢方在不起訴書中指稱,89年陳姓警員在士林警分局分局長辦公室負責文書處理工作,明知廚房的女臨時工是人妻,5年來竟趁分局長不在辦公室的空檔,相偕溜進雜物間嘿咻,每月約2次。
廚娘離職還電召偷情
94年5月女方離職,但陳員仍不罷手,利用午休或下班時間,電召女方到分局雜物間或廚房嘿咻,有時也赴陳員住處尋歡。去年10月,女方被丈夫發現講電話時神色有異,追問出上情,因而怒告陳妨害家庭,但陳員否認,還反控誣告。
但訴書中指稱,女方坦承姦情,並指出陳員胸部有痣,他的住處在公寓2樓,是一處無尾巷。還繪製陳員住處平面圖、沙發等相關擺設,幾近瞭若指掌。
檢方調閱男、女方手機通聯記錄與基地台,也發現與利用午休時間在陳員住處通姦相關指述相符,認定女方所說並非虛構,女方丈夫告訴內容也非憑空捏造。
但檢方認為,丈夫在偵查期間選擇原諒妻子,按告訴不可分原則,男、女方都給予不起訴處分。至於陳員所提誣告部分,同樣不起訴。刑事訴訟法規定,凡告訴乃論之罪,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,效力及於其他共犯。
本文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626/78/2tyw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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