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決書指出,民國99年11月25日傍晚6點多,周姓婦人到台中女兒家探視,從4樓搭電梯往1樓,上身、左腿剛跨入電梯後,右腳就被失控的車廂門夾住,暴露在外的右腳被電梯拖行到14樓,造成腿部骨折,治療後變成長短腳。周姓婦人認為,維修公司疏於更換零件,導致電梯故障暴衝害她腿受傷而向法院提告,請求維修員與維修公司應賠償醫療費及慰撫金。
負責保養的全友得公司主張,發生故障的繼電器為非透明型,無法檢查出是否損害或老化,不須賠償,但台中高分院認定,維修公司是專業廠商,確沒有確實監督維修員排除18年老舊電梯的可能危險因素,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判決公司與維修員要賠償婦人475萬多元,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
(圖片取自網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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